救難艇之置放,應依下列規定:
一、經常處於備便狀態,並能在五分鐘內下水。
二、適於下水及回收位置。
三、使救難艇或其置放裝置不致妨害其他下水站之任何其他救生艇筏之操作。
四、救難艇兼作救生艇用者,應符合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船舶設備規則 第77-1條
第二編 救生設備 › 第二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十節 救生艇筏之置放及下水裝置
第7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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