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69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編 救生設備 › 第二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八節 救生信號設備 第69條 防水手電筒,應依左列規定:一、構造及型式應適於施放摩斯信號,並完全水密。二、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受損。三、對距離三公尺直徑二五公分之圓形面照射光度,應在一○○燭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