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衣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救生衣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半球全周圍方向應為零點七五燭光以上之光度。
(二)能提供光度零點七五燭光至少維持八小時之能源。
(三)繫附於救生衣時應能從上方大部分之方位見到亮光。
(四)白光。
二、前款白燈之性質應為閃光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手動操作之開關。
(二)其閃光每分鐘須於五十閃以上未逾七十閃。
船舶設備規則 第6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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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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