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52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編 救生設備 › 第二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三節 救生筏 第52條 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