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42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編 救生設備 › 第二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二節 輕艇 第42條 輕艇之限載人數,按前條計算所得之立方公尺除以零點二八三後所得之最大整數核定之。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之船舶,輕艇之限載人數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酌准增加。但增加之人數不得超過依前項計算所得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