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請檢查時,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困難者,得免之。
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核定。
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過最近二年該裝卸設備最大吊重紀錄。
無紀錄者,得參考船舶所有人申請之工作負荷。
船舶設備規則 第320條
第八編 貨物港卸設備 › 第六章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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