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條可採用雙吊桿作業系統之貨物裝卸設備,以吊升重物施行整體保證荷重試驗時,其兩吊桿頂端應使位於核定之雙吊桿作業設計位置,先藉任一吊桿之起貨索將保證荷重吊升至核定之吊貨距甲板之高度,再沿甲板平行移動至另一吊桿,由原係鬆弛之起貨索承受全部荷重。試驗後,再將原位於艙口之吊桿移向舷邊,舷邊者移至艙口之核定設計位置,重複施行吊升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