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8條貨物裝卸設備各部分結構用鋼材及其他材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第299條貨物裝卸設備木質結構部分,應選用無邊材、無有害節瘤、無傾斜狀纖維、無裂疵、無腐朽及無其他缺點之良質木材。並經充分之乾燥。
- 第300條貨物裝卸設備鋼質結構部分採用熔接接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採電弧熔接。二、熔接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三、熔接…
- 第301條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二、不得有迴紋或裂紋。
- 第302條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及螺釘等,應具有措施以防止鬆開或脫落。但採強力螺栓以摩擦接合者不在此限。
- 第303條設於桅柱根部之導向滑車,其懸掛點應位於絞機捲索筒軸心中點之垂直面上,其自軸心至懸掛點間之距離,不得小於製捲筒半長之十二倍…
- 第305條貨物裝卸設備各絞機應具有有效之剎車裝置並應妥予固定安裝,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搖曳等狀況。
- 第306條貨物裝卸採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者,其貨物裝卸設備除適用本編之一般規定外,應適用左列規定:一、除應決定雙吊桿聯合作業時之安全…
- 第307條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零件如係採用各國國家標準或各國驗船機構之標準規格者,得經考慮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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