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95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八編 貨物港卸設備 › 第二章 設計與構造 第295條 設計計算強度時吊桿與水平之角度,除經特別認可者外,安全工作荷重在十噸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五度;安全工作荷重超過十噸者,不得超過二十五度。吊桿荷重作業中,如船舶之傾側角不超過五度,俯仰角不超過二度,在強度計算時得不予考慮。但依船舶穩度計算資料,船舶之傾側角與俯仰角超過本項規定時,應按其實際角度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