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依船舶航行之海域為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非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及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業務海域,分類如下:
一、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
二、國際行動衛星強化群呼接收設備。
三、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13條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二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 第九節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第285-13條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二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 第九節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第285-1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