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僅裝設無線電話設備者,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船舶之上部,並儘可能在噪音最低之處以免影響通信。
二、與駕駛臺間應設有效之通信裝置。
三、應有準確時鐘。
該鐘應懸掛牢固,其位置應使整個鐘面於無線電話收發位置易於見到。
四、應裝有一盞安全燈,其電源與照明者不相連屬,並足以照明無線電話之操作開關、時鐘及第六款所述之處理程序說明表。
五、收發話機之電源如使用蓄電池時,應設有估計充電情形之裝置。
六、應備有一遇險時無線電話處理程序說明表,懸掛於無線電話操作時易於見到之處。
船舶設備規則 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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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