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53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一章 通則 第253條 本規則所稱無線電信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二、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三、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六、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七、雷達詢答機。八、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九、船舶地球電臺。十、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本條定義的名詞 無線電信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