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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2條

電羅經之構造性能,除應符合第一節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一、羅盤應從北○○○度起向順時針方向至三六○度,以一度或其分數作相等之刻度,每一○度應以數字標示之。
二、電羅經依製造者之說明開動後,在緯度六○度以下應能於六小時內設妥。
本項標準在操作狀態下,當船舶在六至十五秒間之任何週期以簡諧運動橫搖及縱搖,其最大角度為五度,最大水平加速度為每秒每秒○.二二公尺時,亦應能達成之。
三、在任何艏向及在緯度六○度以下之設妥誤差,應在正負○.七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內。
電羅經艏向之度數指示應以間隔二○分鐘所得十次讀數之平均值為準,同時每一艏向之度數指示與平均值差之均方根值應小於○.二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
由一次測計至另一次測計設妥誤差之重複性應在○.二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以內。
四、在船舶正常預期之電力供應變化及可能產生震動、潮濕與溫度變化之狀況下,主羅經設妥誤差之重複性應在正負一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以內,該誤差並應包括裝置該羅經船舶船體磁場所生之磁差。
五、在緯度六○度以下,於航速二○節修正航速與航向之影響後,其剩餘穩定狀態誤差應在正負○.二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內。
六、在緯度六○度以下,由於急速變更船速二○節所生之誤差應在正負二度以內。
七、在緯度六○度以下,於航速二○節時,由於急速變更航向一八○度所生之誤差應在正負三度以內。
八、在緯度六○度以下,當船舶在六至十五秒間之任何週期以簡諧運動橫搖、縱搖及平擺、其最大角度分別為二○度、一○度及五度,且最大水平加速度未超過每秒一公尺時所生之暫時與穩定狀態誤差,應在一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內。
九、在所有操作狀況下,主羅經與子羅經間讀數之最大差異,應在正負○.五度以內。
十、應具有方法以校正包括航速與緯度所生之誤差。
十一、應具有自動警報,以指示羅經系統之重大故障。
十二應有將羅經、艏向資料提供至其他助航設備,如雷達、無線電探向器及自動操舵等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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