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20條
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 第三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 第三節 油輪油水抽排系統、管路及排洩裝置
第220條
原油輪載重在二萬公噸以上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其裝置有原油洗艙系統,其裝置之最後期限應在該油輪於第一次載運適於原油洗艙之原油後之一年內,或第三次載運適於原油洗艙之原油航程終了時,二者中之較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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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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