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08條
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 第三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 第一節 非油輪及油輪機艙必部之油水排洩設
第208條
總噸位未滿四○○之船舶,未裝置有在船上留存油或含油混合物之艙櫃者,應儘可能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或其他防止海水油污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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