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依照製造者之規範說明書安裝使用。
二、永久裝置之位置,或供輕便偵測器作業之出入通道位置,應考慮艙櫃內部結構及船舶合理之運動情況選定之。
三、永久裝置系統之控制與顯示器,應裝置於貨油控制室或其他類似之位置。
四、永久固定或輕便探測器之安裝佈置與使用,應能符合有關操作安全之規定。
船舶設備規則 第194條
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 第二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 第三節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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