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172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 第一章 通則 第172條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油水分離設備。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四、原油洗艙系統。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六、標準排洩接頭。七、垃圾溶化粉碎器。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