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條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油水分離設備。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四、原油洗艙系統。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六、標準排洩接頭。七、垃圾溶化粉碎器。八、壓艙水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