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168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 第五章 其他起居設備 第168條 總噸位在三、○○○噸以上船舶,應設置適當大小之辦公室一間。總噸位在一○、○○○噸以上者,艙面及輪機應分別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