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
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或急救醫藥箱,配置適當藥品及醫療器材,並附說明書,由船長指定專人管理之。
船舶設備規則 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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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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