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162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 第四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 第一節 康樂設備 第162條 船舶應依其大小及船員人數,於露天甲板適當處所劃定一處或數處具有適當面積之空間,供船員公餘散步休息之用。經常航行熱帶或阿拉伯灣船舶,前項處所應裝設天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