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器應依左列規定:
一、型式應經核定,並應為左列二者之一:
(一)每一防煙盔或防煙面罩應裝有適當之空氣泵一個及空氣軟管一條,軟管之長度應足自露天甲板越過艙口或門口深入貨艙或機艙之任何部分。
但最長不應超過三六公尺,超過三六公尺者應代以或增設設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一套。
(二)設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其所能維持之有效時間,應經核定。
二、每一呼吸器應配有一條足夠長度與強度之防火救生索,以急脫式掛鉤扣於呼吸器之輓具或單獨之皮帶上,並應避免由於使用救生索而將呼吸器拉脫。
三、每一呼吸器,應攜帶經核定數量之供氣備品。
船舶設備規則 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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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