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應具有在偵測位置使用氣溫或濃煙等方法之試驗裝置,以試驗偵測器及指示儀是否正確操作。
在每一指示儀附近應張貼圖表以表示每段偵測器所防護之空間及其所在地區之位置。
並應備有適當之試驗及維護說明書。
船舶設備規則 第125條
第三編 消防設備 › 第二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八節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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