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氣裝備,其動力電源不應少於兩處,其中之一應為由專用饋電線供電之應急電源,饋電線應接至位於控制站內為探火系統用之轉電開關。
其佈置除為抵達裝置探火設施之空間及抵達適當配電板所必需者外,應避開廚房、機艙及其他易有火災危險之圍閉空間。
船舶設備規則 第124條
第三編 消防設備 › 第二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八節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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