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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0條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之水泵,應依左列規定:一、經常保持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之規定壓力,壓力降低時,水泵應能自動操作。
二、在規定壓力下應能同時供水至該系統內任一防護艙區之各段。
三、水泵及其控制設備應裝置於其所防護之一個或數個艙區以外,該系統防護艙區內發生火警時,應不致使該系統失效。
四、水泵得由獨立之內燃機帶動。
但該機所在之處於防護空間發生火災時,其所需之空氣應不致受影響。
五、水泵之動力由應急發電機供應者,該發電機應有自動啟動裝置,主電源損壞時,該泵能立即獲得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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