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93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十章 罰則 第93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