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77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八章 小船 第77條 新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檢附檢查丈量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給照。量產製造之小船,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辦理小船製造工廠認可、型式認可及產品認可者,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得不經特別檢查,逕依該驗船機構簽發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註冊,並發給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