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65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遊艇 第65條 下列遊艇之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二年六個月之前後三個月內,向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一、非自用遊艇。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超過十二人之自用遊艇。遊艇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一年前後三個月內,申請實施定期檢查。遊艇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