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55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客船 第55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搭載乘客時,該船船長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送驗客船安全證書,非經查明適航性,不得搭載乘客。未依前項規定送驗客船安全證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船長不服前項命其限期改善或不得離港之處分者,得於五日內向該港航政機關提出申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