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53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客船 第53條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