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52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客船 第52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防火構造,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