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船舶應具備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 第47條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
- 第48條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
- 第49條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
- 第50條依國際載重線公約或船籍國法律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發航,該船船長應向該港航政機關,送驗該船舶…
- 第51條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