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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9條船舶所有人應於請領船舶國籍證書前,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及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 第40條船舶在國外建造或取得者,船舶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驗船機構丈量。依前項規定丈量後之船舶,應由所有人向航政機…
- 第41條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
- 第42條船舶所有人於船舶登記後,遇有船身型式、佈置或容量變更,或察覺丈量及噸位計算有錯誤時,應申請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其…
- 第43條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機關,送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未依前項規定送驗船舶噸位證書之非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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