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41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船舶丈量 第41條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