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4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