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6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第三等級防火構造 › 第二節 逃生方法及通風系統 第76條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其他在正常情況下供旅客或船員使用之空間,至少應具有兩種儘可能遠離之逃生方法,其中之一係不依賴水密門。窗、舷窗及艙口等如具有充分之大小,並可直接通至敝露甲板,得認係逃生方法之另一種。如該等空間之長度未滿三、七公尺,在左列任一情況下得准僅有一種垂直之逃生方法:一、該空間並無廚房之爐灶、加熱器等引燃之來源,該垂直之逃生方法並遠離裝有引擎或燃油艙櫃之空間。二、該空間裝置兩種逃生方法,在實質上並不能增進船舶或在船上人員之安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