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0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 第六節 通風及採光系統 第60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除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外,廚房通風不必完全獨立,可利用其他空間之通風裝置,以分開的通風管道通風。自廚房爐灶引出之排氣導管,如通過起居艙空間或裝有可燃材料之空間者,應以A級隔艙構成。每一排氣管並應裝設下列設施:一、供清除用之易開聚脂裝置。二、位於導管下端之擋火堰板。三、由廚房內部關閉排氣機之裝置。四、撲滅導管內之火之固定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