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56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 第三節 艙壁及由板抗火完整性 第56條 第五十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