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52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 第二節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第52條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A級隔艙將主垂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