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51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 第二節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第51條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在起居艙與服務空間部分,應以A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該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外,尚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