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6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 第十一節 易燃油料等之佈置 第46條 用於壓力潤滑系統之潤滑油料,其儲存、分配及使用之佈置,應能確保船舶及船上人員之安全。在A類機艙空間至少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但潤滑油系統內之窺流玻璃,如經試驗證明具有適當之耐火程度者,得准使用之。其他機艙空間如屬可能亦應儘可能符合本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