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B級隔艙之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有之門、門框及其固定裝置,應儘可能與該隔艙具有同等抗火之關閉方法。但該門之下部,得裝設通風口;該通風口係在門上或門以下時,其任一開口或所有開口之總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零五平方公尺;該開口係在門上時,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構成之格子。門並應為不燃者。二、船舶外界限B級完整性之規定,不適用於玻璃隔艙、窗及舷窗。B級完整性之規定亦不適用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外部各門。三、B級隔艙之房艙門應為自閉式,不得使用止回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