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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所有梯道應位於A級隔艙所形成之圍壁以內。
圍壁上所有之開口並應備有確實之關閉裝置。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僅連接兩層甲板之梯道,如該甲板之完整性係利用中甲板艙間之艙壁或門者,得無需圍蔽。
當梯道係圍蔽於中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
二、完全位於公用空間內之梯道,得不圍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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