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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位於主垂直區內之各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第十六條各表未規定為A級隔艙之各艙壁,至少應為B級或C級隔艙。
二、除走廊壁外,所有依規定為B級隔艙之艙壁,均應自一甲板延至另一甲板,並延及船殼板或其他界限。
但艙壁兩側裝有至少與該艙壁有相同耐火性之連續B級天花板及(或)內襯板時,該艙壁得止於該連續天花或內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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