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3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第陸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 第一節 船體構造 第123條 輸油或可燃液體之管路,應採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火災危險而核准之材料。易因熱失效之材料,不得採用於舷側排水孔、衛生水排水口及其他接近水線與在火災發生時材料之失效將肇致泛濫危險之洩水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