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岸上指定人員及船長 第10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指派管理階層及具航運經驗之岸上指定人員,其權責如下:一、對船岸施行安全管理制度之監控。二、確保船上取得適當之財力、物力及人力等岸上支援。三、與最高管理階層直接協調溝通。前項所稱航運經驗,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一、二等船副以上之海勤資歷至少三年。二、二等管輪以上之海勤資歷至少三年。三、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工作或驗船工作資歷至少三年。四、航運公司工作資歷至少三年。 本條定義的名詞 航運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