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97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97條 載運液氨之槽櫃船或駁船,於裝卸時或裝卸後應依左列規定:一、依壓力差法裝卸時,應在槽櫃內液氨之限制壓力以下情況操作之。二、依壓縮氣體法裝卸時,應使用氮或其他與氨混合不致發生危險之氣體,且壓縮機應配備有能防止油類混入氨內之油分離器。三、裝卸工作結束後,應將所有開關完全閉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