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21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危險品包裝 第21條 紙板箱包括瓦楞板板箱在內,用作外容器時,須有足夠之強度,以抗耐靜負荷試驗,並具有防水能力,於受濕時不致嚴重捐害其強度。每一紙板箱連同內裝物之總重,不得超過四○公斤。但依物品之性質,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