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2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分類、識別、聯合國規格包裝物、包裝規則、標記、標示、標牌、運輸文件、儲存隔離、裝卸處理、緊急應變、運具設施、人員訓練管理、通報及保安,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及其修正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防止海上載運包裝型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及其修正案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