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9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丈量之申請 第9條 業經登記之船舶,遇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載重線或乘客定額變更,或察覺噸位計算有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於變更或察覺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噸位證書及有關噸位計算書,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對變更或錯誤部分予以重行丈量或決定噸位,其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發覺者,應由該機關(構)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重行丈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